10、为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市金融办每年将对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驻昌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前三名的驻昌银行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积极帮助其向上级部门申报。
12、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事人提供个人及企业的资信、权利、抵(质)押登记情况等查询、询证服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情况方面的支持。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时,相关登记部门应按照《
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14、当受保企业违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其进行诉讼追偿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法院和工商、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15、切实发挥市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业务培训、行业操作规程制定、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等工作,逐步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定期发布。担保协会主管部门应从资金、工作指导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配备相关专业人才,建立专业评审和内部风控体系,加强保前、保中和保后的风险控制,确保担保行业资金运行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
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