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机构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贷款利率可按照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银行机构不得以收取财务顾问费等手段变相提高利率。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况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履行担保责任后,银行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情况出具证明。
5、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进行整合、兼并,鼓励各类资本依法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6、为做大做强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等市级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市财政将适当增加其注册资金,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力争在2年内使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达到2亿元。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形成覆盖全市的担保网络,切实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7、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定期召开银、保、企对接会,帮助担保机构搭建银、保、企合作平台,为我市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8、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牵头,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金2.5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企业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偿,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未产生损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发生的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按其当年的担保业务增幅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担保机构达到两项奖励标准的共给予30万元奖励。
9、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做大规模,对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率先达到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的担保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注册资金过亿元且担保余额超过3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引进的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后,一次性给予其安家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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