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现全市经济大发展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企业融资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保持我市经济稳定增长。
二、总体目标
建立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制度,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通过3年的努力,使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超过50家,注册资金总额超过30亿元,担保余额超过100亿元,注册资金过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超过10家,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
三、主要措施
1、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的互利合作,银行机构应按照商业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根据不同的授信业务,选择依法登记注册、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具有保证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并不得在上级行的规定外另附加条件或不得高于上级行的入围条件。
2、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诚信度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应实行相对统一的风险保证金机制,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最低不低于10%,并按担保业务的发生额逐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应计付同期同档次存款利息。银行机构应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担保放大倍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