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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 Ⅱ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3 Ⅲ级响应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响应启动
  突发性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受灾县(区)政府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实施应急响应。
  7.3.2 终止程序
  (1)受灾县(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市减灾委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2)市减灾委办公室要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市减灾委主任。
  (3)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响应级别分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7.4 响应措施
  7.4.1 I级响应工作
  (1)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市民政局全局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7.4.2 Ⅱ级响应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4.3 Ⅲ级响应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7.4.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8.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的灾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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