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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 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信息发布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2)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省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情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送林业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4、涉外报道
  (1)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省委宣传部会同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
  (2)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
  5.3.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6 建立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向死者家庭发放抚慰金5000元。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通报。
  6.2 预警响应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第一时间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2)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3)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启动流程图(略)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 预警相关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市减灾委办公室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 市减灾委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 预警响应启动后,灾情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要随时待命,做好启用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构24小时值班,做好物资装卸人员和车辆的准备。
  6.3.5 市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实施不间断的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三级为最低响应级别,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市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7.2 响应等级
  7.2.1 I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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