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于《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兑现;
3、用于与国家、省级项目资金配套;
4、用于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开发区、新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策兑现;
5、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其他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兑现;
6、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市政府对开发区优惠政策期内,市级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各开发区、新区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少于各开发区、新区当年上划市级收入返还基数,经结算如有不足,其差额部分可留下一年继续使用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兑现奖励、资金扶持、政策配套五种形式。
1、资本金注入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在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一部分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到信用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中,完善企业投融资体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贷款贴息
对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1年期的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对每个企业的贴息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3、兑现奖励
对被整合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奖励政策以及政府新出台的各项奖励政策进行兑现。
4、资金扶持
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产业、项目的扶持。
5、政策配套
为鼓励重大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按政策给予的上级资金政策配套或投资配套。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发展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第六条第1、4类项目按照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第六条第2类项目按照《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规定,由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在审核同意签章的基础上,向市级对口牵头部门申报;市级对口牵头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由市经贸委汇总上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和联审后,报市长审定后实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