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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2009年起设立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为规范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来源为:1、整合现有各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包括: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出口创汇奖励资金、园区建设贴息资金、全民创业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10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2、将市财政对开发区、新区每年上划市级收入返还改为增加扶持企业发展资金;3、市级财政每年增加部分投入。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商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和确定扶持项目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用于被整合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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