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各部门(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经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研究初步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其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代理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资质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