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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要优先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力承担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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