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三)地质环境处。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监督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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