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建设工期定额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的管理;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我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十一)城乡规划处。
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园林城市的创建;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
拟订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参数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办法;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本省工程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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