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9】13号 2009年4月16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安置和照顾好伤残退伍军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