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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上海市监察局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通知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上海市监察局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各委办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在沪单位纪委(监察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现就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处分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我国统计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现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从以处罚为主逐步向处罚、处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它的颁布实施是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重大举措,标志着统计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统计机构要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工作的领导。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到突出位置,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的热潮,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将《处分规定》学习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领导干部培训等教学内容。要将《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和从事统计工作公务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促进各级领导、统计干部和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处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理念,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提高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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