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被督查区县、部门、行业集团交换检查意见,对重点调研内容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区县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及媒体报道安排
(一)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工作的总体协调。
(二)区县政府的督查工作,各督查组的督查组织工作由组长单位负责,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联络员要积极配合完成相关督查组织工作。督查日期确定后,请及时向被督查区县发督查通知(可到市安委办用章或由组长单位代章)。参加督查的各部门同志要按照组长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三)各督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督查用车和督查活动摄录像(制式:高清、DVCAM、BETACAM\SP\SX\IMX),督查完成后音像资料由各组联络员或安全生产监管局协助配合的同志统一带回交市安委办汇编、存档,并提供给媒体进行综述报道。
附件:“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
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
对下列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完善、整改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落实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