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幼儿园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9]53号)
靖江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幼儿园收费问题的情况报告》(靖价[2009]8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自2005年《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了收费行为,社会反响较好。2007年,省教育厅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等级结构作了调整。鉴于评估工作刚开始不久,如将评估结果与收费挂钩,势必造成幼儿园收费全面且较大幅度提高。为了稳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全省幼儿园评估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之前,各地不得将评估结果与收费标准挂钩,幼儿园收费仍按原有等级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