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证〔2009〕2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重新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的市、县物价局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