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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贷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按照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可比照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降低购房贷款担保费收费标准。
  三、鼓励境外人口在我市购房
  (六)暂停执行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津购房的限制政策。
  四、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贷款融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土地收购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上市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八)调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计税利润率: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区的,由25%调整为15%;开发项目位于环城四区、汉沽区、大港区的,由25%调整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县的,由25%调整为5%。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定,调整为3%。
  (九)延期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可暂不办理清算手续。
  (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负担,对2009年内新公开出让的项目采取以下三条措施:一是对于净地出让且土地出让金金额超过2亿元的,在成交确认后,缴付政府净收益及政策性成本,其余部分出让金缴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二是对于"毛地出让、净地交付"的地块,在成交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先缴付政府净收益及政策性成本部分,其余部分出让金可根据土地拆迁整理进度分期缴付;三是对于土地面积较大、超过10公顷的地块,在规划可分割为若干宗小幅地块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分别约定每宗地块的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条件等,受让人缴齐每宗地块的出让金后,即可领取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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