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稳定房地产投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改善保障性住房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条件。加快危陋房屋拆迁。创造条件,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
(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危陋房屋拆迁的信贷支持政策,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做好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试点工作。
二、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
(三)暂免征收经济困难群体购房交易契税。在2009年内,对因房屋拆迁而购买普通住房的低保、特困居民家庭,暂免征收购房交易契税。
(四)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或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