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宣传行为。(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农委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等单位协助,做好日常性工作)
10.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和预警,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市公安局协助,做好日常性工作)
11.统一协调重点案件宣传口径,做好舆论导向引导,加强媒体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协助,做好日常性工作)
财政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以上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每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市金融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案件线索报送及总结考评工作。
(二)严守纪律,严格把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统一宣传口径,对公安机关尚未侦结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及所有涉及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稿件必须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对外宣传,避免产生负面效应,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市工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精神,认真履行广告审查、批准、监管的职责,在广告审查中,应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