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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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