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岗位及职责: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六、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项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项目编号:SF2008-7-16-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