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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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