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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经考核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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