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09]176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司法局对有关公证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发布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4]252号)中有关公证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项 公证员任职审核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任职审核
项目编号:SF2008-7-16-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本人提出申请,由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一般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