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严格落实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要由财政纳入预算,用以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要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二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加强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
(二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保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11月上旬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县区政府每年11月中下旬要向上级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本地区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进行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