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依据《
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市、县区政府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法定职权或者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二)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水平。各级财政要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二十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或者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数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