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禁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禁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要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市、县区政府要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制约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街道、社区为基础,以城管执法为主干,市区齐抓共管,部门协调一致,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组成的四级城市管理网络体系。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合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针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等内容,制定细化和量化标准, 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二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县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
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评定。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