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或者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查阅、了解和遵守。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部门起草拟报请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前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得印发。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依照《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五)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市政府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实施机构在实施满1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县区、乡镇政府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