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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五)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价格管理、征地拆迁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都要进行听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建立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要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政府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就论证结果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七)健全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要对集体讨论做出的行政决定负总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程监督。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适时建议政府或者部门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决策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九)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杜绝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切实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工作
  (十)加强立法调研,进一步增强年度立法计划的指导性和科学性。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起草和修改市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收集所需的资料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规章项目,要根据调研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研活动。
  (十一)改进政府立法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工作方法。市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起草部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立法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推进政府立法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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