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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兰政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37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提高到每人每月253元、三县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72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55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月均150元;
  (四)新标准从2009年1月份起执行。
  二、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既要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做到政策落实、对象准确,确保提标后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随意扩大保障范围。在提标扩面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要坚决杜绝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虚报保障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等情况,确保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执行保障标准,全面落实提标政策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分四类、农村低保对象分三类进行分类保障和管理,同时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城市低保对象在收入未变化的情况下,五区人均补差增加23元、三县人均补差增加17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增加5元。要严格落实提标政策,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给保障对象,不能打折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城乡低保分类保障过程中,除市上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分类保障对象提标外,各县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救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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