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非市管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
经市、区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是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和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各自授权委托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局会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评审、交通安全评估后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应因时因地因需设置。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流量、不同地域的停车矛盾,可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包月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
按照设置规划及方案,沿路单位确有停车需求且具备泊位设置基本条件的,可向市、区城市管理局提出设置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核批准后设置。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免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全天候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时段性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黄色虚线作为标线,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和车辆类型,各类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划方式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设施或场地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因城市建设或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及其他行政需要必须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应报市、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遇有疏散交通堵塞、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组织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形,市公安局可以对设置在道路上的公共停车泊位作出临时禁停或免费开放的要求。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车(人)行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市民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公共停车泊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及时调整泊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