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有偿使用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指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所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各法人实体在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大型地下、地上专营停车场由各投资主体自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合理布局、有偿有序、疏散方便、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共同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定点、组织收费、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清理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评审。
市公安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规划、设计、建设及定点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标志设置。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参与政府投资形成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周边公共停车场(泊位)设置的规划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