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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保证金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保证金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收缴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尾矿库、堆渣场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收缴标准及影响系数见下表。

  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标准和影响系数表

收 缴 标 准

影 响 系 数

矿 种

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年)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能源

矿产

0.20

采矿方法

影响系数

采矿方法

影响

系数

石油、天然气、煤成气

0.01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

1.0

充填采矿法

0.5

其它矿种

0.15

空场采矿法

不允许地表塌落

0.8

金属

矿产

 

0.20

允许地表

塌落

1.2

非金

属矿

 

0.40

其 它采矿法

1.5

崩落采矿法

1.5

水气矿产

0.02

其它采矿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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