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保证金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保证金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收缴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尾矿库、堆渣场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收缴标准及影响系数见下表。
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标准和影响系数表
收 缴 标 准
| 影 响 系 数
|
矿 种
| 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年)
| 露天开采
| 地下开采
|
能源
矿产
| 煤
| 0.20
| 采矿方法
| 影响系数
| 采矿方法
| 影响
系数
|
石油、天然气、煤成气
| 0.01
|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
| 1.0
| 充填采矿法
| 0.5
|
其它矿种
| 0.15
| 空场采矿法
| 不允许地表塌落
| 0.8
|
金属
矿产
|
| 0.20
| 允许地表
塌落
| 1.2
|
非金
属矿
产
|
| 0.40
| 其 它采矿法
| 1.5
| 崩落采矿法
| 1.5
|
水气矿产
| 0.02
| 其它采矿法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