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的作用。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企业,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时偿还第一次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可享受二次担保贷款支持。借款人偿还完二次担保贷款后,方可享受贴息。在办理工资卡抵押手续的前提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员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
(十二)充分发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促进创业的作用。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或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强化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四)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市、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社团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十五)完善创业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动作的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