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创办企业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按《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执行税收优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放宽出资限额。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其他创业人员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具体办法按《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七)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八)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投资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九)放宽名称使用条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市、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准,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十)集中利用失业保险金帮助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一次性核发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