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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各市、县(含由县成建制改成的区,下同)及省级单位于7月10日前将第一批申报项目材料上报到省财政厅,第二批申报项目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地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相关项目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附政府意见)。
  (二)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辖市本级项目申报数不超过15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8个;各县(市)不超过6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各地和省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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