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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
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2009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实现经济的率先复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重点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调整振兴步伐,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省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分地区、不按部门、不按产业切块,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根据申报的项目及评审结果择优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主要是:
  (一)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五)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六)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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