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省政府领导在《审计要情》、《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上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4.必要时,省审计厅可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审计法》,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保护和发挥好审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二、关于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明确分工。
根据审计署对我省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省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省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要服从和配合牵头部门的协调。
省审计厅就审计事项加强对省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分管和联系省职能部门的副省长、副秘书长(以下称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应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明确任务。
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省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要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报告;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省审计厅要加强与审计组乃至审计署的联系和沟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说明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包括审前调查通知)后,要按照领导批示和通知要求,迅速安排落实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的相关事项,督促省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联系和协调工作。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要及时报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并按领导要求,及时汇总、整理和上报反馈意见。
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要及时掌握审计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协调解决与审计组配合和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督促省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