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
(苏政发〔2009〕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是《
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调查,下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现就省审计厅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省审计厅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认真安排审计工作计划。
1.省审计厅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审计工作规划》、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每年年初向省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2.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函告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据此组织实施。
3.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需报送省政府审批。
(二)加快办理审计报告。
1.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省审计厅要及时以《审计要情》上报省政府。
2.审计项目完成后,省审计厅应及时向省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及摘要,必要时还要上报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及摘要。
3.省政府办公厅对省审计厅报送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均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迅速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审阅。《审计要情》可直送省政府领导。
(三)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1.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省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整改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审计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2.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省审计厅。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不按规定整改和不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审计厅提出意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