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工作的通知
(杭卫办〔2009〕6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今年是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年,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上报医疗机构信息准确,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就做好全市医疗机构登记和校验工作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登记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各区、县(市)要通过执业登记,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督促尽快整改,对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的医疗机构督促其尽快办理执业登记,对不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坚决取缔。诊疗科目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为准,诊疗科目申报表中没有列入的科目统一录入业务科室栏目中。
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的,都必须及时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上述改变未申请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其立即申请变更登记。医疗机构设置主体变更不在以上申请范围内。
医疗机构不能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或非因改、拆、迁等原因停业超过1年以上的,应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同意注销登记的要在《杭州日报》或县(市)报刊上公告。
二、校验
校验工作由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通过校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医院内感染管理、污水处理、消防、放射防护等项目。要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灭菌操作、一次性废弃物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或院感考试不及格的,予以暂缓校验。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用房应符合消防要求;设置放射科(X光室)的机构应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在校验中应重点检查医院污水排放情况,对污水处理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应暂缓校验。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室要审核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出登记核准诊疗科目的用药范围,由登记机关负责审批,药品不得对外摆放。
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登记和校验结果由各区、县(市)卫生局在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