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市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含中央、省驻濮单位)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市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市长意见后,12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6.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在选择确定重点项目时,由市重点项目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市重点项目年度用地需求进行测算,经平衡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内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预留,并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有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省分配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矛盾较大时,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平衡。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市重点工业、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项目列入省项目用地计划。对其他类别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也要积极争取省指标的支持。重点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积极支持符合进入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及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并办理先期用地。重点项目较集中的地方原供地不能保证需求的,积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各县每年第三季度末仍未用完的指标,由市统一调配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
7.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容量和省、市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市环保局会同市重点项目办对所需环境总量指标进行平衡测算,并分解到相应的县(区)。各县(区)应本着“自我平衡”的原则,自行解决重点项目的环境总量指标,并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环境总量要求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为市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8.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