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发票违法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发票违法案件线索,经查实后,参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进行奖励。
(二)方法步骤
2009年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准备阶段(2009年3月)。召开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制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利用各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声势。广泛收集信息,梳理出案件线索;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
2.集中行动阶段(2009年4月至6月)。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涉嫌犯罪线索,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集中行动;坚持每月对车站、市场、宾馆等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一次突击检查;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3.深入整治阶段(2009年7月至10月)。根据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果,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深入进行打击,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行动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查处的案件要快查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尽快移送、起诉、审判。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研究制定预防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4.总结阶段(2009年11月)。认真总结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进行广泛的宣传、展示;对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及时报道;对好经验好作法要积极推广;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于2009年11月20日前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
三、组织协调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成立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县(区)的整治工作。
(二)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各自职责迅速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采取的主要措施、打击成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