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齐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详细的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代储协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承储文件,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粮食测温、测湿作业记录,粮食熏蒸报告及熏蒸记录等情况。要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对照粮食库存统计表逐一清点、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
2.认真核对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要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对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会计账检查必须检查的账簿有商品粮油账、储备粮油账、轮换粮油账、应收补贴款账、补贴收入账,辅助检查的账簿有银行存款账、短期借款账、应收账款账、应付账款账、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账、营业费用账、财务费用账,辅助检查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相关手续,如银行对账单、铁路大票、拨款凭证、检斤单、合同、粮食轮换的相关手续等。同时,被查企业要提供承储粮食的性质、数量、补贴标准及2007-2009年3月底下拨各项补贴的文件,超过三个月才拨付或仍未拨付补贴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3.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按要求逐级签字。自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5日前,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将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具体普查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
(四)复查阶段
5月5日前,省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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