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将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市级普查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全市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市级普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抽调人员分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
省级复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市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15日前,县(区)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豫政办〔2009〕1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参加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2009年3月25日前,县(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区)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自查所需各类工作底稿及表格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所需各类工作底稿及表格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这项工作要于3月25日前完成。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方和库点,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要按照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