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各地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森林防火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实行村民巡山护林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是强化野外火源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各地一定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气抓好,使之切实收到成效。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开发水电、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严格按新
《条例》规定,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必须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铁路、电力、电信线路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林区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保障经费,严格按规定落实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新
《条例》,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新
《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对于这些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六、加强宣传,提高林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工作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把宣传工作做在事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是
《条例》修订后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春季又是我州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时期,当前是森林防火的紧要时期。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一定要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以
《条例》新增、修订和完善部分的内容为重点,在林区开发施工的作业点、林区中小学校、边远村寨和风景旅游区进行重点宣传;通过举办宣传月、警示日和文艺下乡、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节目和发送防火短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墙报等公众媒体,营造森林防火浓厚的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为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建立长效机制,把新
《条例》列入社会普法教育,提高依法用火、依法治火的水平,使森林防火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