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具有管理本辖区森林防火的行政职能。各县市要落实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性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抽调精干人员充实森林防火办的工作,在森林防火期不允许把森林防火办人员抽调它用。对因森林防火办力量不足、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致使工作开展情况不能及时做到上传下达、火情信息不能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延误战机,甚至出现工作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新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对于受到火灾威胁的群众,要强制带出火场。森林火灾扑救要实行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和采取就近就地组织人员及时扑打的原则,把小火当作大火打,边组织人员安全扑救,边向上级及时报告情况,力争把火灾控制在始发阶段。
三、坚持以法治火,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
新
《条例》对森林防火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
《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森林防火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
《条例》规定,加大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严肃追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要做到“见烟就查、冒火就罚”。对已经发生的火灾,森林公安要在地方公安的支持配合下,把林火案件的查处作为重中之重,抽调精干警力,以最快速度侦破火案,从重从快处理肇事者。对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可依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形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达到扩大影响、震慑犯罪的目的。在严惩单位或个人肇事者的同时,对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也要分析原因,倒查追究,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利用林火典型案件在群众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加强整改。
四、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抓好“两项”制度的落实,严格火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