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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
(凉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新修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是依法治火的重要法规依据,是做好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火灾划分级别和标准、应急管理机制及法律责任,对加强依法治火,推进森林防火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落实好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维护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森林防火不单纯是一个生态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市长要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真正把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体系建设,实施科学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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