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处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期间遗留问题的公告
为妥善处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期间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5年9月25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的探矿权新立申请,其勘查项目区块、矿种、申请人资质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报件资料齐备,且州(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已签署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申请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09年4月29日)向项目所在州(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同意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的书面申请,由州(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矿权协议出让相关工作通知》的要求,对出让对象按照不少于3个的方案进行比选,比选结果应当于2009年5月29日前送达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申请或者州(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交比选结果的,按退件处理。
二、2005年9月25日至2008年12月10日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报件、州(市)请示文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一)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开展的公益性、战略性地质找矿项目;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及为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项目;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资源整合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在外围及其深部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国家和省政府已批准的项目。
(三)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申请人与州(市)政府签订了重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项目。
三、不符合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09年4月29日),向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自愿提出同意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原报件和申请作退件、退文处理。
四、请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申请人严格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2009年4月29日公告期满后,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或资料不齐备的,将按退文、退件处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资料,且勘查区块经审查符合探矿权设置要求的,交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组织出让,同等条件下原申请人可优先取得。不符合探矿权设置要求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