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9〕117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各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矿业权主体在矿业权转让中的矿业权评估备案相关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等规定,现将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矿业权主体在矿业权转让中的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业权是用益物权,转让矿业权是实现权益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矿业权的取得是国有资金或部分国有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获得的权益亦属国有或部分国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让或以矿业权为合作条件的合作过程中,必须维护国有或部分国有应有的权益,对拟转让或用于合作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底价,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矿业权经评估备案后,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矿业权价款;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取得的矿业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评估机构提供拟转让矿业权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正确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选取评估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