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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正职满3年以上,副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交流、轮岗;

  (五)州市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六)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七)具有发展潜力,但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年轻领导干部;

  (八)在培养过程中和拟提拔使用前进行必要的多岗位、多台阶锻炼的处级后备干部;

  (九)异地交流的干部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国土资源干部交流的重点在上下级之间,即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正副职与州市国土资源局班子正副职之间交流,其它干部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交流和轮岗。

  三、干部交流的方式
  (十)纵向交流。即州、市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正副职与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正副职之间的干部交流。
  (十一)横向交流。即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之间干部交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之间的干部交流。
  (十二)内外交流。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沟通,推荐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及同级部门交流锻炼。

  (十三)培养交流。对表现好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交流挂职锻炼。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十四)厅组织人事处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提出干部交流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十五)纵向交流的干部由交流单位与原单位双重管理,以交流单位管理为主。交流干部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他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十六)干部异地交流的时间正职一般为3年,副职一般为2年。

  (十七)干部纵向交流期间,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所享受待遇不变。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并按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费给予补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每年可带薪休探亲假和工休假,往返路费由交流单位给予报销。

  (十八)厅机关各处室之间干部交流、轮岗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干部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十九)厅组织人事处对交流干部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其工作适应情况,对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主动关心,积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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